環境保護
隨著永續發展與氣候危機意識日益提升,環境保護已成為我國科技與社會政策不可或缺之核心議題。行政院環境部為我國環境保護之主管機關,負責推動涵蓋環境教育、空氣與水質污染防治、廢棄物處理、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毒化物管理、資源回收再利用、氣候變遷因應等多面向之法規體系,形成一套高度專業且龐雜之環保法制架構。為協助使用者理解與應用該複雜體系,本網站特設「環境保護」各論領域,系統性整編相關法規,以期建構明確且系統性之檢索架構。
本領域之收錄標準,係參考行政院環境部編纂之環境法律。內容架構方面,按其政策主題,劃分為環境教育、環境影響評估、氣候變遷、空氣污染、噪音、水污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廢棄物清理、資源回收、毒性及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等11個子類別。於每主題下,分別按法規位階區分法律、命令與行政規則,並於各子類別再作細分,如收錄監測標準、許可管理、應變措施、技術規範、基金與費率、資訊公開、裁罰基準與公民訴訟等項目。以期呈現條理分明且系統性之法規範體系及架構,以期使用者透過本網站檢索,得以按主題、制度機制或管制對象,快速定位所需資料,提升應用效率,作為政策研擬、實務操作與法遵管理之參考。
一、環境教育
法律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二、環境影響評估
三、空氣汙染
法律
法規命令
施行細則
空氣品質之標準與監測
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
空氣汙染物排放量之申報
國際公約管制物質之禁止或限制
四、噪音管制
法律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施行細則
噪音管制區劃定
機動車輛及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
人民檢舉車輛噪音及到檢
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
航空噪音改善及補償
航空噪音監測及紀錄申報
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
軍事機關場所及車輛噪音輔導責任
未完成改善之認定
五、水污染防治
法律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施行細則
用詞定義
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放流水標準
水質監測
水污染防治專責單位或人員
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測及申報
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清理及管理
緊急應變措施
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土壤之禁止
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設置及監測
完成改善之認定
不法利得追繳
公民訴訟
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法律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施行細則
定期檢測及監測
公告事業用地移轉讓與人提供資料義務與責任
公告事業檢具資料報請審查及評估調查人員管理
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
場址查證、公告、健康風險評估及其措施
污染土地關係人未盡善管人注意義務之責任
代為支應費用、求償項目、對象及滯納金
七、廢棄物清理
法律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施行細則
執行機關及權責
廢棄物及清除機具之行政檢查與扣留
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
應回收責任業者範圍
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繳納、費率及監督;責任業者之管理
應回收廢棄物之設施標準、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回收處理業登記管理補貼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及費率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專業技術人員、共同清理機構、清理設施之統一調度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量之管理
委託事業注意義務及連帶責任
指定事業之清書報准、網路申報及即時追蹤系統裝置義務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規定
有害事業廢棄物清理紀錄及檢測管理
事業廢棄物輸出入之禁止及管理
再利用產品流向之追蹤管理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管理
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
專業技術人員之管理
按日連續處罰
變賣所得之提撥及運用
八、資源回收
法律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產品過度包裝之限制
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
再生資源輸出入之限制
指定事業申報義務
公部門優先採購環保產品
績優廠商獎勵及財稅減免
施行細則
九、毒性及化學物質
法律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行政院國家化學物質管理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之紀錄及申報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設置
政府機關、學術機構運作毒化物之管理
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登錄與申報
登錄審查業務之委託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實施及公開
列管物質責任保險
列管物質事故之專人負責應變、專業應變人員及專業應變機構之認證管理
列管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警報設備
事故緊急防治措施之採取、通報及調查處理報告
應變車輛之免責及標識
主管機關行政檢查、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
處罰機關及罰鍰額度裁量
績優獎勵
施行細則
十、環境用藥
法律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禁用環藥之情形
許可證期限、展延與審查
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之許可及資訊公開
製造業設廠標準
環藥原體核准轉讓
專供輸出環藥不得在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藥之申請與審查
環藥製造業、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
病媒防治業及其施藥人員管理
專供試驗研究環藥不得在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環藥有效成分含量容許誤差
環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
環藥標示管理
微生物製劑使用運作申請
微生物製劑開發研究申請
環藥廣告之管理
歇停業環藥處理
施行細則